中 華 醫 學 會 章 程
(中華民國76年7月1日第十四屆會員大會修正)
(中華民國110年8月7日第二十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章程第十條)
(中華民國110 年8 月13 日台內團字第1100040385號備案)
一、名 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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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一 條 |
本會定名為中華醫學會。英文名稱CHINESE MEDICAL ASSOCIATION |
二、宗 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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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二 條 |
本會以聯合曾受科學訓練合格之醫師(包括牙醫師),以維持醫界高尚道德、保障醫界正當權益、促進會員間之友誼及增進科學醫學之知識為宗旨。 |
三、區 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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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三 條 |
本會區域以中華民國行政區域為區域。 |
四、會 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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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四 條 |
本會會址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。 |
第 五 條 |
本會之任務如下: |
(1) 介紹最新各科醫藥知識,討論及研究醫藥衛生問題並發表論文及報告。 (2) 發行中華醫學雜誌及其他醫學刊物。 (3) 提供醫學衛生學術上之意見,以備衛生行政及醫學教育當局採擇。 (4) 設立醫學圖書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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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任 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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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五 條 |
本會之任務如下: |
(1) 介紹最新各科醫藥知識,討論及研究醫藥衛生問題並發表論文及報告。 (2) 發行中華醫學雜誌及其他醫學刊物。 (3) 提供醫學衛生學術上之意見,以備衛生行政及醫學教育當局採擇。 (4) 設立醫學圖書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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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組 織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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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六 條 |
本會由曾在政府立案之醫科、牙科院校及本會認可之國外醫牙院校畢業並經考試院及格之醫師(包括牙醫師)組織之下,設提名委員會、理事會、監事 會及各種專門委員會並得於省(巿)設立分會,縣(巿)設立支會。 |
第 七 條 |
提名委員會:以本會已退職及現任理事長充任之,負責提出次屆候選理監事之名單。 |
第 八 條 |
理事長: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,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舉之,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七人;並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一人為理事長,任期均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 |
第 九 條 |
監事會:本會置監事七人,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舉之;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一人。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之 |
第 十 條 |
候補理監事:本會設候補理事七人,候補監事二人,於選舉理監事時,以票選次多數者為當選,票數相同時,順序以抽籤定之,理監事有出缺時,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之。 |
第十一條 |
本會設名譽理事長一人及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 通過後聘請之。 |
第十二條 |
各種專門委員:本會為處理特殊事務,得設各種專門委員會。由專門委員會每年須向理事會呈送工作年報及下年度工作計劃。理事會得斟酌情形撥 給全部或一部份之預算經費。各種專門委員之名稱如下: |
(1) 醫學教育委員會 (2) 醫師業務保障委員會 (3) 醫院標準委員會 (4) 醫學研究委員會 (5) 中華醫學雜誌及圖書編輯委員會 (6) 國際醫學事務委員會 (7) 其他一根據實際需要由會員大會或理事會隨時決定組織之。前項各項專門委員會之委員,由理事長提名及理事會通過聘任之,任期為三年。各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及秘書由各委員會之委員互選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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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條 |
分支會:本會各地會員得依照本會章程及細則之規定組織分支會,各地分 支會每年至少須開會一次,並須每年將其工作狀況報告總會。分支會組織 簡則另訂之。 |
七、會 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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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條 |
凡在政府立案之醫科、牙科院校或經本會認可之國外醫學院校醫牙科畢業 者並經考試及格之醫師,牙醫師者,得申請為本會會員。 |
第十五條 |
凡申請入會者,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,並繳納會費,得為本會會員。 |
第十六條 |
凡會員有行為不檢,妨礙會譽者,得由會員予以檢舉,經本會監事會調查有確實證據者,須經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提會員大會通過後除名;在未除名前,該被檢會員有向理事會申辯之權。 |
八、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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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條 |
會員之權利如下: |
(1)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 (2) 會員有享受本會對醫師業務權益之保障。 (3) 會員享受本會規定之各種優惠待遇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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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條 |
會員之義務如下: |
(1) 會員須按期繳納會費。 (2) 會員須協助本會推進一切醫事事業。 (3) 會員應接受本會之決議及委託事項並答覆諮詢之義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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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、職 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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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條 |
本會設秘書長一人,經理事長提名由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並為各委員會當然委員。另設秘書及幹事若干人,由總幹事提請理事長聘請之。 |
十、會 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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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條 |
本會每年舉行會員大會一次,其地點由理事會決定之。 |
第廿一條 |
會員大會於開會時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,負責審查會務報告選舉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,審核會務計劃及概算決算書,並有修改會章之權。開會時以理事長為主席。 |
第廿二條 |
本會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以理事長代行其職權。 |
第廿三條 |
本會理、監事會每四個月舉行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舉行理、監事聯席會議 及臨時會議。 |
第廿四條 |
本會常務理監事會議每三個月開會一次;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 |
第廿五條 |
本會各委員會均每年舉行會議二次,由各委員會主任委員召集之,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。 |
十一、經 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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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廿六條 |
本會經費,除基金利息、會員會費政府補助及雜誌圖書等收入外,並得隨 時捐募各項臨時費由理監事會議決定之。 |
第廿七條 |
本會財產基金之保管及現款之存支,概由理事長及總幹事會同辦理之。 |
第廿八條 |
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,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。 |
十二、附 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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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廿九條 |
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應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之。 |
第三十條 |
本會章程會員大會通過報請內政部核備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