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ome images has been designed using resources from Unsplash & Pixabay & Pexels & Freepik and some icons from Flaticon

學會章程

中  華  醫  學  會  章  程

(中華民國7671日第十四屆會員大會修正)

(中華民國11087日第二十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章程第十條)

(中華民國110 8 13 日台內團字第1100040385號備案)

 

一、名       

本會定名為中華醫學會。英文名稱CHINESE MEDICAL ASSOCIATION

   

二、宗       

本會以聯合曾受科學訓練合格之醫師(包括牙醫師),以維持醫界高尚道德、保障醫界正當權益、促進會員間之友誼及增進科學醫學之知識為宗旨。

   

三、區       

 

本會區域以中華民國行政區域為區域。

   

四、會       

本會會址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。

 

本會之任務如下:

 

(1) 介紹最新各科醫藥知識,討論及研究醫藥衛生問題並發表論文及報告。

(2) 發行中華醫學雜誌及其他醫學刊物。

(3) 提供醫學衛生學術上之意見,以備衛生行政及醫學教育當局採擇。

(4) 設立醫學圖書館。

   

五、任       

本會之任務如下:

 

(1) 介紹最新各科醫藥知識,討論及研究醫藥衛生問題並發表論文及報告。

(2) 發行中華醫學雜誌及其他醫學刊物。

(3) 提供醫學衛生學術上之意見,以備衛生行政及醫學教育當局採擇。

(4) 設立醫學圖書館。

   

六、組       

本會由曾在政府立案之醫科、牙科院校及本會認可之國外醫牙院校畢業並經考試院及格之醫師(包括牙醫師)組織之下,設提名委員會、理事會、監事 會及各種專門委員會並得於省(巿)設立分會,縣(巿)設立支會。

提名委員會:以本會已退職及現任理事長充任之,負責提出次屆候選理監事之名單。

理事長: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,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舉之,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七人;並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一人為理事長,任期均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
監事會:本會置監事七人,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舉之;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一人。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之

候補理監事:本會設候補理事七人,候補監事二人,於選舉理監事時,以票選次多數者為當選,票數相同時,順序以抽籤定之,理監事有出缺時,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之。

第十一條

本會設名譽理事長一人及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 通過後聘請之。

第十二條

各種專門委員:本會為處理特殊事務,得設各種專門委員會。由專門委員會每年須向理事會呈送工作年報及下年度工作計劃。理事會得斟酌情形撥 給全部或一部份之預算經費。各種專門委員之名稱如下:

 

(1) 醫學教育委員會

(2) 醫師業務保障委員會

(3) 醫院標準委員會

(4) 醫學研究委員會

(5) 中華醫學雜誌及圖書編輯委員會

(6) 國際醫學事務委員會

(7) 其他一根據實際需要由會員大會或理事會隨時決定組織之。前項各項專門委員會之委員,由理事長提名及理事會通過聘任之,任期為三年。各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及秘書由各委員會之委員互選之。

 

第十三條

分支會:本會各地會員得依照本會章程及細則之規定組織分支會,各地分 支會每年至少須開會一次,並須每年將其工作狀況報告總會。分支會組織 簡則另訂之。

   

七、會       

第十四條

凡在政府立案之醫科、牙科院校或經本會認可之國外醫學院校醫牙科畢業 者並經考試及格之醫師,牙醫師者,得申請為本會會員。

第十五條

凡申請入會者,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,並繳納會費,得為本會會員。

第十六條

凡會員有行為不檢,妨礙會譽者,得由會員予以檢舉,經本會監事會調查有確實證據者,須經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提會員大會通過後除名;在未除名前,該被檢會員有向理事會申辯之權。

   

八、會員之權利與義務

第十七條

會員之權利如下:

 

(1)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
(2) 會員有享受本會對醫師業務權益之保障。

(3) 會員享受本會規定之各種優惠待遇。

 

第十八條

會員之義務如下:

 

(1) 會員須按期繳納會費。

(2) 會員須協助本會推進一切醫事事業。

(3) 會員應接受本會之決議及委託事項並答覆諮詢之義務。

   

九、職       

第十九條

本會設秘書長一人,經理事長提名由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並為各委員會當然委員。另設秘書及幹事若干人,由總幹事提請理事長聘請之。

   

十、會       

第二十條

本會每年舉行會員大會一次,其地點由理事會決定之。

第廿一條

會員大會於開會時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,負責審查會務報告選舉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,審核會務計劃及概算決算書,並有修改會章之權。開會時以理事長為主席。

第廿二條

本會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以理事長代行其職權。

第廿三條

本會理、監事會每四個月舉行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舉行理、監事聯席會議 及臨時會議。

第廿四條

本會常務理監事會議每三個月開會一次;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
第廿五條

本會各委員會均每年舉行會議二次,由各委員會主任委員召集之,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。

   

十一、經       

第廿六條

本會經費,除基金利息、會員會費政府補助及雜誌圖書等收入外,並得隨 時捐募各項臨時費由理監事會議決定之。

第廿七條

本會財產基金之保管及現款之存支,概由理事長及總幹事會同辦理之。 

第廿八條

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,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。

   

十二、附       

第廿九條

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應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之。

第三十條

本會章程會員大會通過報請內政部核備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 

 

 

回到最上